(2015)丽莲商初字第2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建玮与叶希顺、叶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玮,叶希顺,叶宗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436-1号原告:陈建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栽成。被告:叶希顺。被告:叶宗美。原告陈建玮与被告叶希顺、叶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原告陈建玮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