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韩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晓华与赵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华,赵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胡晓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沃兵,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汉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华诉被告赵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