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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谢庆文与王学田、邢汉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谢庆文。委托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田。被告邢汉芝。委托代理人李培红、程轲,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庆文与被告王学田、邢汉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庆文以王学田身体不好、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及起诉邢汉芝不是他的事情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妨害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25元,由原告谢庆文负担。审 判 长  刘得兵审 判 员  夏建华人民陪审员  吴乐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