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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5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红华与杨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红华,杨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416号申请执行人吴红华,经商。被执行人杨洪,经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红华与被执行人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416号案件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执行长  陈怀瑛执行员  楼贤中执行员  张光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