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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冰波与被申请人王军、杨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冰波,王军,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315-1号申请执行人张冰波,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万荣县王显乡范家村*组居民。被执行人王军,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乔家庄南三巷*号居民。被执行人杨涛,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乔家庄中巷***号居民。申请人张冰波与被申请人王军、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冰波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军、杨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董晓军执行员  陈永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