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齐河县第二实验小学家属楼2单元401室。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对被告何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退回150元。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