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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耿林与禹方全、禹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耿林,男。被执行人:禹方全,男。被执行人:禹瑞,男。本院本院在审理耿林诉禹方全、禹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高坪民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禹方全住房公积金5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耿林与被执行人禹方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耿林同意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禹方全住房公积金5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禹方全住房公积金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金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