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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4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某某,女,1988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王雷依据本院(2013)户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郑某某给付2014年度抚养费2400元。经查,被执行人郑某某离婚后现已再婚,现居住地不详,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547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