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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7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关于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慧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