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7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关于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慧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