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烊益与李生成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李炀益,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李生成,男,汉族,农民,住灵宝市。申请人李炀益与被执行人李生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146号判决书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终字第69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炀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生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2166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