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752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2003年2月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即于2003年3月19日在平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4年2月4日生育一女陈某乙,2005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陈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生活习惯差异,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2008年,被告置家庭和孩子不顾,有了外遇。经亲朋劝解,为了家庭完整和孩子健康成长,原告谅解了被告。2011年左右,被告再次有了外遇,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均以冷漠的态度对待。更甚的是,2014年9月,被告将家中贵重物品收拾一空,扔下两个孩子,不辞而别。原告多方联系,但至今杳无音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乙、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郑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和提交证据予以抗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3月19日在平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2月4日生育长女陈某乙,2005年10月27日生育长子陈某乙。婚后,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结婚证、户口簿、及庭审时原告的陈述为凭,佐证在卷,可资采信。综上事实,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结婚至今已经多年,并育有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引起夫妻间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相互谅解,多加强沟通交流,夫妻间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为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岚芳代理审判员 林 霞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翁奇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