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孔爱芬、吴昌灶与吴昌灶、吴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爱芬,吴昌灶,吴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孔爱芬。委托代理人:方君伟、沈志超。被告:吴昌灶。被告:吴银飞。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孔爱芬诉被告吴昌灶、吴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茂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