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男,汉族,农村居民,��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江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德明审判员 汪令璋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