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赵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城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