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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陈大明与宁波市鄞州横溪超越五金工具厂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大明,宁波市鄞州横溪超越五金工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保字第59-1号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陈大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横溪超越五金工具厂。经营者:施新慧。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0日以其受理的申请人陈大明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横溪超越五金工具厂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向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由,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横溪超越五金工具厂银行存款3958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大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横溪超越五金工具厂银行存款3958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