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王清与余福寿、吴美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赵王清,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余福寿,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吴美玉,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余福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王清与被告余福寿、吴美玉、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举证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王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2元,依法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赵王清负担。代理审判员刘玉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张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