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倪某与崔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崔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053号原告:倪某,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崔某,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崔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王从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