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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小平、陶银张与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陶银张,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104号申请人:张小平,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申请人:陶银张,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以上两位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凌霄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孙贤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世兵,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舒民二初字第0110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油菜籽,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沈世兵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天成油脂有���公司名下的油菜籽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锦峰代理审判员  方献柱人民陪审员  陶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缪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