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小平、陶银张与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陶银张,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104号申请人:张小平,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申请人:陶银张,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以上两位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凌霄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孙贤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世兵,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舒民二初字第0110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油菜籽,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沈世兵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天成油脂有���公司名下的油菜籽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锦峰代理审判员 方献柱人民陪审员 陶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缪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