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郭慧明、郭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郭慧明,郭兵,左利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郭慧明。被告郭兵。被告左利东。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慧明、郭兵、左利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慧明、郭兵、左利东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日,被告郭慧明与原告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原告处承租大运牵引车及成事达半挂一辆,由被告郭兵、左利东为其还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被告郭慧明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拖欠租金128679.18元,经原告催要,被告郭慧明仍不履行给付义务。另外,被告郭慧明曾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72000元,通过冲抵所欠租金,被告郭慧明实际尚欠原告租金总计56679.18元。依据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郭慧明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并由被告郭兵、左利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慧明给付原告租金56679.18元并支付违约金17003元,被告郭兵、左利东对郭慧明给付租金及违约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以及被告应支付的总租金、每期应支付租金金额及支付时间;证据二、租赁物买卖合同一份,证明租赁物的来源;证据三、租赁物交接确认函一份,证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向被告郭慧明交付了租赁物;证据四、郭慧明交款明细表一份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被告还款情况。被告郭慧明、郭兵、左利东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被告郭慧明与原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郭慧明(乙方)从原告(甲方)处承租大运牵引车及成事达半挂一辆,租赁期限为24个月,总租金为266075.53元,被告郭慧明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72000元。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向乙方收取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已交纳的租金不予退还。被告郭兵、左利东(丙方)为被告郭慧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购买方)与被告郭慧明(承租人)、左利东(出卖方)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原告按照被告郭慧明的选择购买了大运牵引车及成事达半挂一辆,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2013年3月26日,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车辆。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11月20日,被告郭慧明共交纳租金137396.35元。2013年11月20日以后,被告郭慧明未向原告交纳租金,共拖欠原告租金56679.18元(总租金266075.53元,已交纳租金137396.35元,再扣除被告郭慧明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7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慧明、郭兵、左利东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郭慧明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郭慧明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慧明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被告郭慧明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抵顶部分租金。被告郭兵、左利东依照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对被告郭慧明所欠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6679.18元、违约金17003元(租金56679.18元的30%)。二、被告郭兵、左利东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被告郭慧明负担,被告郭兵、左利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彩芸代理审判员 范 涛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雅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