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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常熟市红鲨服饰有限公司与朱国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红鲨服饰有限公司,朱国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常熟市红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颜巷村1幢。法定代表人黄晓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杏珍。被告朱国华。原告常熟市红鲨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连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红鲨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虞杏珍、被告朱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红鲨服饰有限公司诉称:仲裁对被告工资计算标准存在错误。原告向仲裁委提供了公司相同岗位职工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明细,证明被告每月工资数额,且原告支付的工资数额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裁决书仅以原告证据显示的工资构成过于单一而适用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被告的工资,这对原告不公平。故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请求判令以公司相同岗位职工工资计算被告工资。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国华辩称:仲裁裁决正确,应予支持。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国华于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在原告公司工作,岗位为车间管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另查明:根据被告的银行卡明细单,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通过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被告工资(实发)人民币14000元(2000元/月*7)。又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常熟市适用的社会平均工资为4802元/月;自2014年7月开始,常熟市适用的社会平均工资为5118元/月。再查明:2015年3月12日,朱国华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常熟市红鲨服饰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余下工资56000元。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15年5月6日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3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常熟市红鲨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朱国华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的剩余工资23682.4元。常熟市红鲨服饰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银行转账单、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的工资为2000元/月。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在其公司同样从事车间管理的杨建清、从事后道管理的姚月琴的劳动合同书及银行客户交易凭条予以证明。此外,原告自认在年底有给表现好的员工发放奖金的惯例。金额视情而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凭条中2000元/月发放的是生活费,其余的是到年底一起发放的。原告当时承诺其工作至年底给其70000元,即月工资为7553.7元。杨建清是原告厂长,姚月琴是后道主任。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予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结算和发放,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提供了被告及与其相同职位岗位的工资发放凭条予以证明,但原告亦认可有年底视情发放奖金的惯例,该事实与被告朱国华陈述工资由月工资加年底奖金组成相吻合。此外,参考本地同行业同岗位工资标准,原告主张被告朱国华工资2000/月构成过于单一、金额明显过低,本院对被告的工资由月工资加上年底奖金组成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工资的具体金额,被告主张月薪7553.7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碍难支持。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考虑,本院参照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被告朱国华的工资数额。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2月10日的剩余工资为33102.96元(4802*30/31+4802+5118*7+5118*10/28-14000)。被告对仲裁裁决的原告应该支付被告23682.4元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常熟市红鲨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国华工资人民币23682.4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朱国华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常熟市红鲨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常熟市红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金连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