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金明与邢建勇、邢仕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明,邢建勇,邢仕会,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247号原告:刘金明,男。委托代理人:徐桂滨,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邢建勇,男。被告:邢仕会,男。被告: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莒县城阳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树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明与被告邢建勇、邢仕会、莒县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刘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大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立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