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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与李长斌、李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4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284号。负责人纪洪敏,行长。被执行人李长斌。被执行人李俊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长斌、李俊花(2015)辰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判决书借款合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张有利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