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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刑终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学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皖刑终字第0019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学武,男,1964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12月至案发任阜南县卫生局副局长、阜南县人民医院院长,户籍地阜南县城关镇谷河路253-11号,住阜南县万宇小区3幢1单元301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学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学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刘学武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刘学武,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受贿事实2004年6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刘学武在担任阜南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器械采购、药品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1158.98万元、价值24.4万元的丰田越野车一辆和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一张。具体事实如下:1、2007年,阜南县人民医院综合医技楼(内科大楼)建设工程招标,徐某某挂靠中城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2008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刘学武接受徐某某请托,为徐某某在内科大楼建设工程施工方面提供帮助,在接受宴请时收受徐某某10万元。两个月后,刘学武在拨付工程款方面为徐某某提供帮助,在接受宴请时收受徐某某20万元。2014年三四月份,刘学武通过徐伟向徐某某退回30万元。2、2008年10月,阜南县人民医院内科大楼消防工程公开招标,史某涛挂靠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0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学武接受史某涛的请托,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史某涛关照,收受史某涛2万元。2011年,阜南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消防工程招标,史某涛挂靠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12年年底的一天,刘学武接受史某涛的请托,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史某涛关照,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史某涛2万元。3、2011年,阜南县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电梯供应安装工程对外招投标,安徽志远机电有限公司中标。2013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学武接受安徽志远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托,在拨付电梯销售款方面为张某提供帮助,在毫州市一家饭店外收受张某2万元现金。2014年六七月份,刘学武担心出事,将2万元现金退还张某。4、2010年,阜南县人民医院计划购买一台医用X线摄影系统(俗称DR),合肥奥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商曹某得知后找到被告人刘学武,推介飞利浦数字X光机,并请刘学武在采购上予以关照,刘学武答应,后合肥奥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同年,X光机安装完毕后的一天,刘学武接受曹某的请托,在阜南县万豪大酒店收受曹某20万元现金。同年,阜南县人民医院准备购买一台彩超机(超声诊断扫描仪),曹某得知后找到刘学武,推介GE品牌彩超机,刘学武答应关照并安排曹某参加招投标,后曹某顺利中标。彩超机安装完毕后的一天,刘学武在阜南县人民医院北面二环路附近收受曹某30万元现金。2011年,曹某向刘学武推介乳腺X光机(俗称钼靶机),刘学武答应关照,并安排曹某参加投标,后曹某顺利中标。在乳腺X光机安装完毕后的一天,刘学武在合肥市三九天都宾馆收受曹某10万元现金。2008年至2012年每个春节,刘学武分别收受曹某1万元现金。5、2007年,安徽省生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巫某到阜南县人民医院找到被告人刘学武,推介其公司销售的东芝牌0.35T低场永磁核磁共振,并请刘学武在采购中提供帮助,刘学武答应后安排其参加招投标。在刘学武的帮助下,巫某顺利中标。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刘学武在办公室收受巫某5万元现金。在核磁共振安装完毕后的一天,刘学武在合肥市乐普生商场门口收受巫某20万元现金。2009年左右,巫某找到刘学武,推介其经销的日本东芝牌十六层螺旋CT,并请刘学武在采购中提供帮助,刘学武答应后安排巫某参加招投标。在刘学武的帮助下,巫某经销的CT顺利中标。刘学武在其办公室收受巫某5万元。在CT安装完毕后的一天,刘学武在合肥市三九天都宾馆门口收受巫某10万元现金。6、史某某以安徽赛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心电监护仪。被告人刘学武接受史某某的请托,在采购心电监护仪方面为史某某提供帮助,于2008年至2012年每年年底均收受史某某1万元现金。2013年五六月份,刘学武将5万元退还史某某。7、杨某某以江苏艾迪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骨科医用耗材。被告人刘学武接受杨某某的请托,为杨某某的器械生意提供帮助,于2011年5月份收受杨某某一辆价值24.4万元的丰田越野车。8、供药商张某某(已去世)系被告人刘学武同学,其从2007年12月份至2011年底挂靠在阜阳市第一药业药械分公司名下,以胡某某、白某等人名义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刘学武接受张某某的请托,为张某某的药品生意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某373.89万元。张某某去世之后,其妻子张某与张某某药品生意业务员刘某发生矛盾,后经刘学武调停,张某某遗留的药品生意挂靠在阜阳神怡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下由张某、刘某共同经营,继续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并约定给予刘学武一定好处。2012年6月至案发,刘某从其经手的药品生意收益中留下一份归自己所有,将剩余的675万元交给刘学武,再由张某从刘学武手中取走325万元,剩下的350万元归刘学武所有。9、供药商郭某某系被告人刘学武同学,其从2009年先后挂靠在安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瑞泰医药有限公司名下,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刘学武接受郭某某的请托,为郭某某的药品生意提供帮助,收受郭某某180万元。10、供药商朱某挂靠在阜阳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被告人刘学武接受朱某请托,为朱某的药品生意提供帮助,于2009年至2013年每年中秋节分别收受朱某5000元现金、每年年底收受朱某1万元现金。11、供药商王某挂靠在安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名下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被告人刘学武接受王某请托,为王某的药品生意提供帮助,于2011年年底的一天收受王某2万元现金,于2013年年底收受王某1万元现金。12、供药商王某某挂靠在阜阳众诚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被告人刘学武接受王某某请托,为王某某的药品生意提供帮助,于2007年中秋节收受王某某1万元,又于2008年、2009年、2010年每年春节前分别收受王某某2万元。13、供药商王某以阜阳康泰药业公司、阜阳市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被告人刘学武接受王某请托,为王某的药品生意提供帮助,于2008年在办公室收受王某一张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于2009年春节前后在阜南县人民医院收受王某5000元。14、供药商李某系被告人刘学武的同学,挂靠在合肥康丽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刘学武接受李某的请托,为李某的药品生意提供帮助,于2009、2011年底在办公室分别收受李某4万元现金。15、供药商吴某挂靠在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被告人刘学武接受吴某的请托,为吴某的药品生意提供帮助,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吴某5万元。2014年5月和6月,又在办公室分别收受吴某5万元。16、供药商张某某挂靠在仁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被告人刘学武接受张某某的请托,为张某某的药品生意提供帮助,于2004年在阜南县一家饭店收受张某某2万元;于2005年、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的年底分别收受张某某2万元;于2012年四五月份在阜阳大润发北面的汇鑫家具城收受张某某2万元;于2012年底在阜阳南二环收受张某某2万元;于2013年三四月份在阜阳市大唐金池附近收受张某某3万元。17、供药商刘某挂靠在毫州市药材总公司中西药公司名下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被告人刘学武接受刘某的请托,为刘某的药品生意提供帮助,于2009年、2011年春节前在办公室内分别收受刘某2万元。18、供药商田某某挂靠在阜阳市医药公司、阜阳医药采供站有限公司、阜阳众诚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被告人刘学武接受田某某请托,为田某某的药品生意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0年的每年春节前,分别收受田某某1万元。19、供药商宋某某挂靠在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被告人刘学武接受宋某某的请托,为宋某某的药品生意提供帮助,于2010年下半年在阜阳市阜王路附近收受宋某某10万元;于2011年在阜阳一家饭店收受宋某某5万元;于2012年年底在办公室收受宋某某5万元。20、供药商赵某某挂靠在阜阳市医药站名下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被告人刘学武接受赵某某请托,为赵某某的药品生意提供帮助,于2006年春节前在阜阳市港利绿园旁的菜市场附近收受赵某某5万元。21、供药商刘某挂靠在阜阳市众诚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向阜南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被告人刘学武接受刘某请托,为刘某的药品生意提供帮助,于2005年的一天在阜阳市颍州区一家饭店门口收受刘某2万元,于2008年4月的一天在办公室收受刘某4万元。(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案发后,查明被告人刘学武拥有现金、存单、银行存款、债权、人寿保险、基金、各项投资等共计2291.607531万元。刘学武家庭合法收入127.550568万元,家庭支出45.493754万元,受贿1183.58万元(含已退37万元),尚有1062.970717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学武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刘学武在办案机关掌握其较轻的受贿罪行时,如实供述较重的受贿罪行,且在案发后,已将全部赃款、赃物退出,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学武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刘学武未退还的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146.58万元、来源不明财产人民币1062.、970717万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刘学武上诉主要提出:其行为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刘学武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对于上诉人刘学武及其辩护人所提刘学武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刘学武并非自动投案,其在归案前部分受贿事实已被办案机关掌握,后在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以及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属于坦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构成要件。故其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学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学武对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刘学武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刘学武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时间跨度长;原判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及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等情节从宽处罚,所作量刑并无不当。故刘学武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华舒代理审判员  王 旭代理审判员  汤陆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田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