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行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与潍坊威尔诺工贸公司临朐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潍坊威尔诺工贸公司临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法行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东路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爱俊,局长。被执行人潍坊威尔诺工贸公司临朐分公司,地址:临朐县冶源镇冶泉路10449号。法定代表人冯建国,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环罚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0月10日以被执行人潍坊威尔诺工贸公司临朐分公司从事的石料开采加工项目未建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临环罚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潍坊威尔诺工贸公司临朐分公司“责令石料开采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三日内申请听证、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书既没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催告亦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停止石料开采加工项目生产、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呈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环境保护局2014年10月10日作出临环罚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但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听证告知书的时间在2015年1月9日,即在告知被执行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享有听证、陈述、申辩权利之前已经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临环罚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临环罚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德华审判员 常方栋审判员 秦宝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清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