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华锋与唐春立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华锋,唐春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陕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任华锋,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6日,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杨红梅,系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春立,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6日,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王爱华,系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华锋诉被告唐春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华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华锋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华锋负担。审判员 王国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