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马某某,女,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以宏,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330元,应退165元)。审判员 唐学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