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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剪利岩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剪利岩,杨文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剪利岩,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聂家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文广,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聂家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5)第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剪利岩、杨文广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剪利岩、杨文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剪利岩、杨文广于2015年5月10日1时许,为九台市南山街新城1号小区15栋1单元903室居民杨欣欣家干水暖活,发现杨欣欣家钥匙插在房门上,室内无人,便进入室内将沙发上的背包内的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黄金耳环、黄金耳钉盗走。经物价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896.00元。现双方已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剪利岩、杨文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剪利岩、杨文广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欣欣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协议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剪利岩、杨文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剪利岩、杨文广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剪利岩、杨文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剪利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二、被告人杨文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即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