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执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苗与被执行人杨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苗,杨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00281-1号申请执行人阳苗,男,汉族,居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淑芳,女,苗族,居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阳苗与被执行人杨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淑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1466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淑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朝阳支行账号为62×××77内的存款金额5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