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立行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书峰与司法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立行终字第1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书峰。上诉人张书峰因诉邢台市人民政府、邢台市公安局要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立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书峰上诉称,原审法院应按照新立案登记制对上诉人再次提起的起诉进行形式要件核对,对本案进行登记立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张书峰曾起诉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2013)邢行终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张书峰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对张书峰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