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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403号原告:汪某,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李某,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