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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文某某,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蓝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被告唐某某,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在外务工,联系不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在外务工,无法送达,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树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兰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