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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岩与杜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杜鸣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王岩,女,汉族,1986年12月17日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告:杜鸣雨,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诉被告杜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岩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天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