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岩与杜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杜鸣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王岩,女,汉族,1986年12月17日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告:杜鸣雨,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诉被告杜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岩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天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