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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商亚庆与边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亚庆,边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商亚庆,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被告边跃,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商亚庆与被告边跃农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亚庆,被告边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亚庆诉称:2013年4月1日,我与边跃约定,由我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杨坨小区零四家属院拆旧房盖新房,包工包料。后我进行了施工,我实际完成的施工内容为:拆除铁门一个、拆除起脊平房一间,将拆除的房屋扩建为约20平方米的房屋一间,将拆除的铁门更换为防盗门,对新建房屋吊顶、刮腻子、铺地砖、做屋面防水、铺设电路;另外装修旧房二间,包括:铲墙皮、刮腻子、刷两遍涂料、铺地砖。我完成的上述施工内容都是我与边跃约定的施工内容。工程款总价为13000元。边跃已经给付我5000元,尚欠7300元未给付。但是,关于卫生间的工程,我完成了其他施工后,边跃临时要求我进行卫生间的施工,我们没有协商一致,边跃也没有给我追加工程款,故我没有进行有关卫生间的施工。另外,关于装修的两间旧房,我与边跃没有约定改造这两间旧房的电路;而且,这两间旧房的地面原来是水泥地面,我与边跃约定为这两间旧房铺地砖,实际上我也铺设了地砖。2013年“五一”之后,工程完工。我于2013年5月中旬撤场。2013年7月16日,我向边跃索要工程款,遭到边跃及其家属拒绝,当天我们发生冲突,北京市公安局军庄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处理。后涉案房屋被拆除了顶部,但墙壁和地面仍存在。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边跃给付我工程款7300元。被告边跃辩称:2013年4月1日,我与商亚庆达成协议,约定由商亚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杨坨矿零四家属院内拆除旧房、新建房屋并装修未拆除的旧房两间。我们约定的施工范围为:新建房屋(即棚院)包括:棚闭院落、做屋面防水、刮二遍腻子、刷一遍立邦漆、铺地砖、石膏板吊顶、改水电路;旧房两间装修包括:铲除原有墙皮、刮两遍腻子、刷一遍立邦漆、改水电路,另外还包括:卫生间内安装卫生洁具、铺地砖、墙面铺防水壁纸。旧房两间内原有地砖,无需重新铺设。我与商亚庆约定的工程款总价是13000元,但这个价格的前提是商亚庆按照上述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现商亚庆所完成施工有部分未完工情况,包括:新建房屋:屋面防水没做,只刮了一遍腻子,涂料基本没刷,只是用滚子随便抹了一小部分,石膏板吊顶没做;两间旧房装修:墙皮没铲,腻子只刮了一遍,电路没改,水路仅截了一个水龙头,卫生间的地砖没铺、防水壁纸没贴、卫生间洁具没安装、水电没改。商亚庆所完成施工还存在不合格的情况,包括:新建房屋:地砖大部分是空鼓,踢脚线脱落;两间旧房装修部分:墙漆不合格,外观表现为一道一道的。商亚庆到我家索要工程款时在地上打滚,我没有办法才向北京市公安局军庄派出所报警。后,对于新建房屋,我重铺了部分地砖,重新粘贴了踢脚线,自己做了屋面防水,自己铲了墙皮,重新刮了腻子,重新刷了涂料,自己进行了石膏板吊顶,自己改造了水电路;对于两间旧房的装修,我自己铲了墙皮,重新刮腻子、刷涂料;对于卫生间,我自已铺地砖、贴防水壁纸,自己安装了卫生洁具,自己改造了水电路。2013年9月,我入住涉案房屋。2014年,涉案房屋拆迁,我岳父梁凤明签署了拆迁协议。综上,商亚庆的施工存在未完工及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且商亚庆亦不能证明其已经将房屋建造完毕及房屋建成后的具体情况,故我不同意商亚庆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杨坨家属区零四平房系边跃之岳父梁凤明承租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房。2012年5月14日,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公有住房调查,并填写了《京煤集团工矿棚户区公有住房调查表》。2013年4月前,梁凤明将上述房屋交边跃作为结婚用房使用。2013年4月1日,边跃与商亚庆约定由商亚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杨坨家属区零四平房处拆除旧房、建造新房并装修原有旧房两间,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13000元。后商亚庆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边跃入住涉案房屋。边跃已经给付商亚庆工程款5000元。2013年,因涉案房屋工程款一事,双方发生纠纷,北京市公安局军庄派出所民警组织边跃的岳母刘杰及商亚庆调解处理过此事,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3月7日,梁凤明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矿棚户区改造腾退安置协议》,约定梁凤明自愿参加工矿棚户区改造,自愿腾退涉案房屋。2014年3月20日,梁凤明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坨物业管理分公司。后涉案房屋被拆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坨物业管理分公司调取的涉案房屋拆迁档案,本院与北京市公安局军庄派出所民警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商亚庆与边跃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商亚庆以13000元的价格为边跃所居住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旧房、建造新房及装修旧房两间,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工程已完工,且边跃已于2013年9月入住涉案房屋,故边跃应给付商亚庆相应工程款。商亚庆主张的工程款数额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边跃主张商亚庆未完成部分施工项目及涉案工程存在若干质量问题的答辩意见,因边跃已使用涉案房屋,边跃亦陈述其自行对其所主张未完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了施工、修复,而涉案房屋现已拆除,边跃在曾经将涉案房屋作为结婚用房使用、有条件保留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未提供其入住前及涉案房屋拆除前的现场照片或录像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边跃所提相应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边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商亚庆工程款七千三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边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源人民陪审员  刘爱红人民陪审员  柏永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夏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