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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杜晓红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杜晓红,于宝军,沧州临港捷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高金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号靖烨科技园*号楼*层*******室。负责人高立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晓红。委托代理人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宝军。委托代理人王鸿鑫、董洪升,黄骅市新骅法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临港捷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化工园区经四路。法定代表人尹峰,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鸿鑫、董洪升,黄骅市新骅法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金印。委托代理人许健,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大街华西小区图书大厦*楼。负责人李士军,总经理。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