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蓬溪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建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邓建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上路180号。法定代表人赵运强,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立军,男,生于1967年3月15日,汉族,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管。被告邓建全,男,生于1976年8月2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建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建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建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学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