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辛义乡辛义村*组**号。身份证号:1304241989********。委托代理人毛巧花。被告靳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巧花、被告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2年农历五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同年农历九月十六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在成安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靳某乙。由于婚前接触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没有和好可能。××××年××月××日原告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要求与被告靳某甲离婚。被告靳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结婚证一份。被告质证后认为: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同年农历九月十六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靳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11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女孩,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原、被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靳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志刚审判员 韩振峰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