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32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打工,住上海市。被告:范某,男,汉族,工程监理,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