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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32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打工,住上海市。被告:范某,男,汉族,工程监理,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