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来安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传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传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268号原告:来安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汊河镇开发新区。法定代表人:后家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玉夫,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友。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了原告来安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传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