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殷艳侠、蔡森与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艳侠,蔡森,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殷艳侠。原告蔡森。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贲惠泉,北京市汉卓(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水瑞林,北京市汉卓(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负责人章明锋,主任。委托代理人冒连锋,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缪一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殷艳侠、蔡森与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殷艳侠、蔡森于2015年9月6日以与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已妥善协调解决,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艳侠、蔡森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30元,由原告殷艳侠、蔡森承担。审 判 长 姚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克毅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