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姜成明与英博金龙泉(孝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成明,英博金龙泉(孝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816号原告姜成明。委托代理人顾祖成,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英博金龙泉(孝感)有限公司。原告姜成明诉被告英博金龙泉(孝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成明诉称,1995年,原告到原啤酒厂工作。1998年,啤酒厂改制为英博金龙泉(孝感)有限公司,原告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03年、2006年及2009年,原告与公司三次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公司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原告不能享受退休待遇。2015年3月,公司口头让原告离开工作岗位,但未解决原告的退休待遇问题。其后,原告申请仲裁,要求落实相关待遇,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英博金龙泉(孝感)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辛苦费24000元,为其补缴自1995年至今的社会保险,报销其医疗费,并落实其退休待遇。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成明起诉的公司名称应为英博金龙泉啤酒(孝感)有限公司,而非英博金龙泉(孝感)有限公司,被告名称错误。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成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姜成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月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