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德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德平,系张家港市银云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原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家港天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3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大新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2012年3月9日经泰州市公安局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辩护人缪登友,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德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俊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德平及其辩护人缪登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郭德平在担任原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及张家港天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经周某、徐某等人介绍,从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8份至张家港市锦江铸件制造有限公司常阴沙分公司、张家港市大昶化纤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顺禾化纤原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港丰化纤有限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李某等人,从江苏绿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泰州锦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8份至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家港天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61964123.7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9003333.92元。上述发票中481份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分述如下:1、2010年7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郭德平经徐某介绍,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至张家港市锦江铸件制造有限公司常阴沙分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2414196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350780.69元。案发后,受票单位张家港市锦江铸件制造有限公司常阴沙分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2、2011年间,被告人郭德平通过胡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至张家港市顺禾化纤原料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889167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274494.36元。案发后,受票单位张家港市顺禾化纤原料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3、2011年5月间,被告人郭德平通过张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至张家港市大昶化纤制造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3588607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521421.49元。案发后,张某退出人民币521421.49元。4、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郭德平通过李某等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江苏绿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泰州锦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8份至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家港天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52894491.2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7685524.01元。案发后,被告人郭德平退出赃款人民币100万元,张家港天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277048.85元。5、2011年4月,被告人郭德平经周某介绍,通过杨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至张家港市港丰化纤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177662.5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171113.37元。案发后,杨某退出人民币171113.37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郭德平作为原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家港天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认定被告人郭德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德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系自首。被告人郭德平的辩护人主要提出本案所涉税款大部分已经补缴,国家损失已经得到大部分挽回;被告人郭德平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郭德平系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郭德平为他人虚开发票,自己也要缴纳税款,该缴纳的税款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郭德平在担任原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及张家港天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经周某、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从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至张家港市锦江铸件制造有限公司常阴沙分公司、张家港市大昶化纤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顺禾化纤原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港丰化纤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9069632.5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1317809.91元。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李某等人(另案处理),从江苏绿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泰州锦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8份至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家港天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52894491.2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7685524.01元。上述5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1964123.7元,税款合计人民币9003333.92元,其中469份发票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7726285.07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0年7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郭德平经徐某介绍,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至张家港市锦江铸件制造有限公司常阴沙分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2414196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350780.69元。上述发票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案发后,张家港市锦江铸件制造有限公司常阴沙分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2、2011年间,被告人郭德平通过胡某(另案处理),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至张家港市顺禾化纤原料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889167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274494.36元。上述发票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案发后,张家港市顺禾化纤原料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3、2011年5月间,被告人郭德平通过张某(另案处理),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至张家港市大昶化纤制造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3588607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521421.49元。上述发票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案发后,张某退出人民币521421.49元。4、2011年4月,被告人郭德平经周某介绍,通过杨某(另案处理)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至张家港市港丰化纤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177662.5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171113.37元。上述发票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案发后,杨某退出人民币171113.37元。5、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郭德平通过李某等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江苏绿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泰州锦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8份至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家港天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52894491.2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7685524.01元。上述发票中382份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6408475.16元。案发后,被告人郭德平退出人民币100万元,现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另查明,张家港天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0日,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法定代表人郭德平,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治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2012年11月13日被核准注销。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德平,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新闸村,2012年4月25日被核准注销。被告人郭德平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郭德平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孙某、邵某、王某甲、胡某、赵某、周某、张某、杨某、崔某、李某、顾某、王某乙、季某、万某、辨认笔录、对账单、记账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购销合同、出库单、入库单、称重单、汇票、银行交易明细、税款已抵扣证明、税务结算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电子缴款凭证、扣押清单、暂扣款收据、银行票据、刑事判决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资料查询、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郭德平的供述笔录、情况说明、有关被告人郭德平立功的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德平作为原苏州市运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家港天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郭德平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本案国家税款损失部分得到挽回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郭德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德平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德平于2012年3月7日系被抓获归案,且归案之初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大部分税款已补缴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共抵扣税款人民币7726285.07元,目前只补缴了税款人民币1317809.91元,被告人郭德平退出人民币100万元,其余大部分税款未能退出;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德平虚开发票自身缴纳的税款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该缴纳的税款实质上属于犯罪成本,不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德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二、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的人民币100万元,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予以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祁扣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