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新疆佳禾草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佳禾草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胡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燕,系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郭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疆佳禾草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佳禾草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