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小光与赵丽、靳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光,赵丽,靳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32号原告:张小光,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双西村委会东南一队。身份证号341281198012112478委托代理人:马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41106882被告:赵丽,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居委会三李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602196906122824被告:靳秋文,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双西村委会林场***号。身份证号341281196510252546原告张小光与被告赵丽、靳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于2015年4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秋文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赵丽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光诉称:2013年9月13日被告赵丽因做生意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靳秋文作担保。此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此欠款,二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推拖,至今未有还款。为此,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赵丽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靳秋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小光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赵丽借原告张小光10000元,并由靳秋文作担保的事实。被告赵丽、靳秋文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2013年9月13日,被告赵丽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张小光借款10000元用于还账。原告张小光将现金10000元交于被告赵丽,被告赵丽当场给原告张小光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小光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借贷人赵丽担保人靳秋文”,并由在场人靳秋文作担保。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有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赵丽向原告张小光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并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相佐证,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清偿借款。被告靳秋文作为担保人,因与原告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靳秋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丽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小光借款10000元;二、被告靳秋文对借款本金1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丽、靳秋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