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审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人民政府与陈金浩、陈金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人民政府,陈金浩,陈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审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池秋娜,市长。委托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丽,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员工。被执行人陈金浩,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金斌,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2014)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因龙岩市碧涛小区建设需要,征收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8日作出《关于龙岩市碧涛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同日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及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陈金浩、陈金斌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25组田洋路86号,位于征收范围内。经职能部门认定,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确认合法建筑面积195.78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经公开选择的龙岩市冠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的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为904586元,未包括二次装修及构筑物价值,且未考虑他项权利的限制。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龙岩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于2014年6月9日作出龙政征补决(2014)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补偿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25组田洋路86号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龙岩中心城市碧涛小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95.78㎡的房地产货币补偿金额为904586元。二、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904586元、搬迁补助费1370.46元、临时安置补助费9397.44元,已专户存储于银行帐户内;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904586元,搬迁补助费2740.92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被征收人按《龙岩中心城市碧涛小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904586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三、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6日内与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并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腾空、搬迁。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5日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为此,龙岩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被征收房屋取得了龙集建(95)字第131641号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登记在二被执行人名下,二被执行人的母亲林月华、妹妹陈笑云对产权提出异议,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林月华对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各拥有八分之五的权利份额,陈笑云各拥有八分之一的权利份额。该判决已于2015年4月8日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二被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为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虽经本院判决林月华、陈笑云对被征收房屋享有权利份额,但并不影响先前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这一行政行为的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征补决(2014)5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金浩、陈金斌不履行该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示,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原则上同意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龙政征补决(2014)5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龙岩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竭丽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