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隆凤诉被告周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隆凤,周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213号原告赵隆凤,女,45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谷王村**组。委托代理人张斌,绵竹市城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波,男,42岁,汉族。原告赵隆凤诉被告周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建波所有的位于绵竹市西南镇安国街505号附901号的房产(1.产权证号:0050214,监证号:0047702;2.产权证号:0050215,监证号:0047703;3.产权证号:0050194,监证号:0047671)予以查封,第三人卢天林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建波所有的位于绵竹市西南镇安国街505号附901号的房产(1.产权证号:0050214,监证号:0047702;2.产权证号:0050215,监证号:0047703;3.产权证号:0050194,监证号:0047671);二、对担保物(第三人卢天林名下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北信用社存款25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