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2015)零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八八园裤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零陵八八园裤业,汤海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法定代表人:周燕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德刚,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州市零陵八八园裤业,经营地址:永州市零陵区**路。经营者汤海荣,该店业主。被告汤海荣,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系永州市零陵八八园裤业经营业主。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原告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八八园裤业、汤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八八园裤业、汤海荣自行协商解决好纠纷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钟尧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爱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