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聂祥武申请执行曹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住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祥武,曹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聂祥武,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敬春(特别授权),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奕林,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聂祥武申请执行曹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住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系浙江省新昌县人,在本地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聂祥武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王丽霞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