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小六与闫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六,闫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07-1号原告王小六,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利明,新郑市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哲,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六诉被告闫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1**××号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以担保人徐冬丽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新路西侧宏基花园院内宏基花园3号楼4单元3层302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11010040××号)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闫哲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1**××号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徐冬丽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新路西侧宏基花园院内宏基花园3号楼4单元3层3××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11010040××号)一套。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王小六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