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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与李连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李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负责人:叶一青。委托代理人:翟顺启。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连军。委托代理人:赵月华。上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李连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华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锡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