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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督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韦萍与马世全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萍,马世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督字第17号申请人韦萍,女,汉���,1978年10月16日生。被申请人马世全,男,回族,1971年7月8日生。本院受理申请人韦萍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9月2日发出(2015)门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世全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马世全在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8月27日(2015)门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6.7元,由申请人韦萍承担。审判员  苏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