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督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韦萍与马世全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萍,马世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督字第17号申请人韦萍,女,汉���,1978年10月16日生。被申请人马世全,男,回族,1971年7月8日生。本院受理申请人韦萍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9月2日发出(2015)门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世全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马世全在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8月27日(2015)门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6.7元,由申请人韦萍承担。审判员 苏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振 来源:百度“”